一、推行企業誠信自律承諾制度
汽車生產企業應充分認識加強企業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,主動做出公開承諾并切實履行,依法依規組織生產經營,保證出廠銷售的車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。
自2016年4月1日起,新建企業和申請變更企業在提交申請材料時,應在企業基本信息中設立專門章節,描述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及運行情況,并附《汽車生產企業誠信自律承諾書》(以下簡稱《承諾書》,式樣見附件)。2016年7月1日前,已公告企業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《承諾書》。《承諾書》應向社會公布,接受社會公眾監督。
二、加強生產一致性管理
各汽車生產企業應認真落實《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》有關規定,編制、執行并適時調整《企業生產一致性保證計劃》,保證生產和銷售的汽車產品持續符合強制性標準法規要求,保證其產品有關技術參數、配置和性能指標與《公告》參數和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》參數一致。應認真組織《企業生產一致性信息年報》的編制工作,如實、全面、準確地記錄生產一致性管理所進行的工作和重要變更,對于發生的生產不一致情況應重點說明其原因、處理和追溯結果,以及采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。2016年3月31日前,各汽車生產企業應開展產品一致性專項自查,并編制自查報告。對于自查中發現的問題,應及時糾正并舉一反三,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。
三、加強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管理
各汽車生產企業應進一步加強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管理,嚴格按照合格證管理相關規定規范機動車出廠合格證樣式備案、制作、配發、重發以及合格證電子信息上傳、修改、撤銷等工作,確保合格證及其電子信息與實際車輛唯一對應且保持一致。對于配發機動車出廠合格證48小時內未及時傳送合格證信息的,應提供情況說明,經合格證信息管理機構審核通過后,方可補傳相應信息。各汽車生產企業應根據合格證管理相關規定及本企業具體情況,編制本企業合格證管理辦法,并于2016年7月1日前向合格證信息管理機構備案。